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 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
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 :
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, 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 业 , 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 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 国务院决策部 署 ,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 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 展 ,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 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, 深入贯彻党 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 三中全会精神 ,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 , 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 , 按照强化普及普惠、 稳妥有序
1
推进、加大政府投入、 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 逐步免除学前教育 保育教育费 , 有效降低教育成本 , 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,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。
二、 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
( 一 ) 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。 从 2025 年秋季学期起 免除公办 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。 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 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 , 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 平 , 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。 财政部、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 变化、财力状况等因素 , 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。 西 藏 , 四川、 云南、 甘肃、 青海四省涉藏州县 新疆喀什、 和田、 阿克苏、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 政策 。
( 二 )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。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教育 、 价格 主 管部 门 批 准 的 公 办 幼 儿 园保 育教 育 费 收 费标 准 (不含伙食 费 、 住 宿 费 、 杂 费 等) 执行 。 民 办 幼儿 园保 育教 育 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 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 庭收取 。
(三 ) 财政补助方式 。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 少的部分 , 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、所 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。各省、 自 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( 以下统称省) 要密切关注本
2
省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、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 , 科 学 统 计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 。 财政部 、 教 育部参考各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 , 分区 域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 , 逐省核定免保育 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定 期对政策 实施 等 情况进行评估 , 根据评估 结果研 究调 整 生 均 财 政 补 助标 准 评估周 期 不超 过 3 年 。
( 四 ) 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。 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各省免 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 , 按照中央与地 方分担比例 , 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。 其中中央与 地方分担比例 : 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 80%, 第二档中央财政分 担 60%, 第三档、 第四档、 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 50%。 各档所 包括地区依据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》 ( 国办发 C20192 7 号) 执行 。 党中央、 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 相关规定执行 。 各省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本区域生 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的部分 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 ; 免保育教育 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意见要求的 可继续执行 , 超出部分所需资金 由地方承担 。
三、 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
( 一 ) 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 。 在国家
3
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 , 鼓励各省结合实际 , 进一 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 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 策 , 做好兜底保障 , 具体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等由各省自行确 定 。 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地方资助政策实施效果等 , 继续予以奖 补 , 适时研究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制度 。 同 时 , 各省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 , 积极引导 和鼓励企业、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 ; 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 入中安 排 一定 经 费 , 帮 助 家庭 经 济 困 难 儿 童 等群体 接 受 学 前 教育 。
( 二 ) 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。 各省要认真落实《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前教育法》, 坚持保基本、保普惠 , 进一步健全学前教 育投入机制 , 明确省以下分担责任 , 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 财政保障范围 , 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; 制定并落实公办幼 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, 以及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, 提升办园质量水平 。
四、 工作要求
( 一 ) 强化组织领导 。 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 , 完善工作 机制 , 明确责任分工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, 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公 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省域内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等 , 及时评估、 动态调整 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做好衔接 。各省级财政、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
补助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 , 制定地方各级应承担的免保育教育费 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 落实省域内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 政补助资金 。
( 二 ) 加强资金管理 。 地方各级财政、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 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 加强日常监控 , 强化资金保障和 使用管理 , 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, 严禁拖欠 教师工资 。 各省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 , 确保资金使用规 范、 安全、有效 , 对于虚报冒领、挤占挪用、 滞拨缓拨国家相关 补助资金等行为 , 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。 财政部、教育部推动 建立长效监督体系 , 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。
(三 ) 夯实工作基础 。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 教育学籍管理 , 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 , 做好与相关 部门数据对接、 共享和稽核 确保真实准确、 不重不漏 ; 强化培 训指导 , 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, 不断提升资 助管理服务水平 ;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, 规范办园行为 切实守护 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。
( 四 ) 做好宣传解读 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是涉及千家万 户、 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惠民举措 , 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 导和政策解读 ,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, 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 良好社会氛围 。
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。《 财政部、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》 (财教 C2011) 410 号) 同时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
2025 年 7 月 31 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
